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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03-06
扬中市润龙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0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天的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扬交运罚字[2017]000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日起60日内到我处(地址:扬中市扬子西路239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扬中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扬中市运输管理处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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