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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价格争议调处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18-03-07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自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深化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扩大社会认知度,结合《办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市物价局对价格争议调解相关内容再作如下解读。 什么是价格争议调解?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市物价局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即价格认定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更好地行使其价格裁定职能,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运用专业的价格认定知识,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劝导和调解,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价格矛盾纠纷的活动。 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主要包括哪些范围? 经营者、消费者、行业组织之间因价格问题产生的争议,都可以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2)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3)价格争议事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程序,且已被受理的;(4)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属于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5)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6)价格争议事项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的;(7)价格争议事项涉及的财物、权利及其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的。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3.有具体的调解处理请求、理由以及事实依据。 怎样申请价格争议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带齐有关资料,到市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认定局(扬子中路181号)提出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将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简单价格争议调解可当场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争议调处机构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价格争议调处机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应提交哪些材料? 价格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调处价格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价格争议事项、诉求及理由;3.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4.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价格争议调解结果如何体现?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及时制作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印章。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帮助。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怎么办? 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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