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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溺亡一年后 二次调解息纷争
泛泛   2017-09-21

  一、基本案情:两年前夏日的一天,绍某带着女儿至我市某酒店泳池游泳,期间绍某独自一人在泳池角落,突然栽入水中。10分钟后,其女儿才发现绍某并将其拉出水中,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任何他杀的可能性,确认绍某属溺水窒息死亡。 二、处理经过及结果:事故发生后,绍某一家悲痛万分,认为是酒店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造成绍某不幸溺亡,于是找到酒店管理方要求赔偿,因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继而引发纠纷。为此,双方当事人就绍某死亡赔偿相关事宜来到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提出调解申请,中心受理该案后,迅速组成调解小组对该案进行前期调查。死者绍某上有80多岁的老父亲,下有一双成年儿女,加上其妻子一共四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提出了巨额赔偿要求。调解人员在充分掌握案情后,分别采取背靠背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不断缩小双方赔偿金额的差距,通过为期两周的调解工作终于让双方达成共识。可就在签署调解协议时,死者女儿突然反悔,拒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表示不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致使这一阶段调解工作前功尽弃。2017年3月,距事发已时隔一年多,死者亲属再次来到调处中心,提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案。此时调解人员依然耐心接待了死者亲属,并联系酒店负责人,重新开始调解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最终促使双方在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达成赔偿协议。至此,一起时隔一年多的泳池不幸溺亡纠纷,在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三、案例点评:这起纠纷最终调解成功,距第一次调解已经时隔一年多,死者亲属在这段时间咨询了各方面的专家律师,最终再次选择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的优越性。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也说明了调解人员依据事实、依据法律化解纠纷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肯定。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绍某在某酒店泳池溺水身亡,酒店管理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泛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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