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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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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卞某与被害人杨某、孙某、严某在扬中市新坝镇某火锅店门口因琐事发生冲突,卞某与杨某、孙某、严某相互推搡。卞某随后回身至饭店厨房取一把菜刀,将杨某、孙某、严某三人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孙某、严某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卞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曾因违法被多次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卞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酌定对被告人卞某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