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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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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醉驾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上路 |
法院:拘役二个月,罚金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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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轩 2020-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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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我市法院审理一桩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更匪夷所思的是,该名男子竟然是醉驾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上路,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0月15日21时25分左右,顾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苏L小型普通客车,在扬中市春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子中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20年1月4日23时24分左右,顾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苏L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坝镇丰乐桥村12组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我感到非常后悔,不该心存侥幸,希望从轻处罚。”顾某这样说道。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在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