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院专刊 |
|
|
|
|
李某将沙子、水泥等合计价值28000元的建筑材料出卖给王某、陈某(夫妻),却一直要不到货款,遂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该院支持,但案件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难题。案件执行时,执行法官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名下任何财产,且多次发送传票,二人拒不到庭。后执行法官通过走访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的上班地点。查证属实后,执行法官向该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冻结陈某的工资款,公司财务人员朱某签收协助执行相关文书。后申请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法院申请提取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工资款。执行法官再次来到该公司却发现该公司已将全部工资擅自发放给了陈某(合计约18000元),而主办会计朱某拒不悔改,态度蛮横。鉴于该公司的拒不协助行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送达后,该公司立马转变态度,立即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并将本案标的额28000元全部汇至法院账户,再自行向陈某追讨。
【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强制执行需要很多单位协助。比如,冻结被执行人存款,需要银行金融机构的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需要用人单位的协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法院扣留被执行人的部分工资收入是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协助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朱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