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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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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捡到他人丢失的银行卡一时财迷心窍,取出里面的钱,殊不知这样做,已经涉嫌犯罪。日前,该市民被市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2023年10月3日,吴某在三茅街道民主桥附近拾得一张背面记有密码的农业银行卡,先后至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丰裕支行,使用拾得的上述银行卡在ATM机4次取现共计人民币10400元。此时,失主已发现自己银行卡遗失,随后前往银行打印流水,发现卡内钱已经被人取走后报警,警方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调阅了相关银行自助取款机的监控录像后,最终锁定嫌疑人吴某,后吴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拾得他人的银行卡并在ATM机上取现,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吴某平时表现良好,且存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将涉案财物全部归还失主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认定为盗窃罪。法官提醒,拾得他人银行卡时,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由金融机构、公安机关处理。
(蒋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