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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一让三尺巷
西来桥调处中心成功协调一起界址纠纷
  2013-09-03
      李某与陈某两家宅基地紧邻,2011年李某因种种原因放弃原有宅基地,在本生产队内一块小包地上重新建房,该宗地东西15.5米,南北18.5米。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李某将原先1米的通道划入自己的建房区域,因当时两家关系较好,对此陈家没有提出异议,李某为表达感激之情,给付陈家1000元作为补偿。今年7月,李某想建围墙,并在围墙上安装大门,做地基时动了陈家围墙的基础。为此,陈某跑去与李某理论,在争执的过程中,陈某强调因宅基地不能买卖,通道的性质不能变更,后双方逐步由口角上升为肢体冲突,陈某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行政拘留。此事让陈某更加耿耿于怀,多次到李某家中吵闹,称李某不能得到现有的宅基地,并要求李某退回自己曾让出的通道,如果李某不让出来,将找人强行划界,将李某已经浇筑的水泥地铲掉。       李某为此到西来桥镇调处中心寻求帮助,调处中心调解员多次找双方谈心,就宅基地以及农村房屋买卖政策规定作了详细解释。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李某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由于种种原因放弃原有宅基地上交集体,变更后,还是只有一宗地,且李某变更宅基地的原因非出卖、出租,变更后,该宗地符合镇、村总体规划。       8月中旬,在西来桥镇调处中心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界址维持原状,李某不再安装围墙大门,李某受伤的医药费由陈某承担。      (祝明健)       相关链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其地,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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