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扬中县政府,在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二月五日,以县长孟治的名义向省教育厅呈文《为呈请准予设立县立初级中学並予令委孟同为校长由》。文中说:扬中旅沪商人凌馥康、徐中和、刘馀琳等倡办的私立八桥中学,于上年夏“新建专用校舍瓦屋二十六间,招收学生一级五十六名上课”,后经商失败,财力拮据,办学难以维继,拟由县政府接收,改为县立初级中学,办学费用列入“本县本年度教育经常费支出概算”,並打算在县政府所在地三茅镇将原公共体育场10亩地改造建造新校舍,迁入新址前暂以上东岳庙宇为临时校舍,在全县13岁以上20岁以下国民学校高级毕业生中招录新生50名,录取比例40%,新生入学每学期收取学杂费45000元,免费生占6%。
省教育厅当年二月二十七日以陈厅长名义签署教二字第1881号指令,准予设立扬中县立初级中学並委孟同为校长,这是指令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