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家住江苏省扬中市的62岁老翁吴某悔恨不已,因催讨亡妻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无着,竟在肇事者家后门口放火泄愤,其从有理的弱者变为触犯刑律的被告人,为自己的愚昧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3年,被告人吴某之妻因交通事故被家住同一镇上的村民周某撞死。2008年2月的一个晴天,被告人吴某来到扬中市西来桥镇的周某家中索要剩余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因未能叫开周某家的门,被告人吴某认为周某故意躲避自己不想付钱,遂用周某家后门口西北角厕所处的芦柴堆放在周某家后门上,将芦柴点燃。后被告人吴某见火势渐大,心中害怕,用勺子往燃烧的门上浇粪便,将火浇灭。经鉴定,造成周某直接损失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燃烧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区分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放火当天天气晴,有西风,被放火房屋的后门被点燃后烧毁,而此房屋西邻有住户,东邻亦有房屋,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被告人吴某放火焚烧他人财产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吴某在案发后的救火行为成功阻止了危害结果的扩大,并自愿赔偿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庭审中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学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