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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意外身亡同伴被告上法院
  2020-03-31

  孙某、刘某和季某都是90后,三人系朋友关系。某日晚,三人相约在刘某家中聚会。期间,三人饮用了一些红酒和啤酒。晚上8时左右,孙某出现不适症状,刘某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晚,孙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孙某死后,公安机关对其血液进行了常见毒物定性检验和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意见为“死者的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有机毒物成分,乙醇含量0.80mg/ml”。 3月5日,孙某父母将刘某和季某告上法庭。孙某父母认为,孙某在与刘某、季某聚餐前身体健康、活动正常。虽然朋友之间饮酒、吃饭并不存在故意伤害之意,但孙某意外死亡,纯属刘某、季某召集聚餐行为导致,且二人未对孙某进行及时、正确的护理和施救,从而导致悲剧发生,故要求二人支付各项赔偿合计146万元。审理中,刘某和季某均表示其不应承担责任,但愿意承担道德上的补偿责任。 3月23日,在法庭的主持下,本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和季某均同意支付孙某父母10万元作为补偿。 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除在饮酒过程中当场死亡的外,还有因醉酒导致判断能力和行动能力下降进而冻死、溺死、呕吐物窒息而死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等诸多情形。客观而言,亲朋好友相聚一起,把酒言欢,实属人之常情。但在觥筹交错之中,每位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准确识别危险状态和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有一个基本判断。饮酒者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甚至醉酒会给自己和同桌其他饮酒者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同桌饮酒者则应当相互提醒,勿劝酒、更勿逼酒。对于过量饮酒甚至醉酒者,同桌饮酒者应当给予其尽可能的帮助,亲自照顾或者将其护送回家,或者将醉酒者交由其亲友照看,或送医救治,使醉酒者脱落危险环境和状况。当然,判断同桌饮酒者是否尽到了注意、帮助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作为评判标准。 □ 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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