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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屋登记办法》六问
潘洁 孙文斌   2008-07-03

  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新出台的规章《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群众密切关注的几个问题咨询了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 1、问:买了或者建造了房屋不去登记行不行?   答:新《办法》设计的是一种非行政强制性登记制度,对是否进行房屋登记,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即房屋登记是一种自愿行为,只要房主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程序就相应启动。房主不来登记,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2、问:现在提出的“登记”与以前办理的房产证有何区别?为什么要强调房屋登记?  答:房产证以前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产权证的唯一合法凭证,现在只是拥有产权的一个证明,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房屋登记簿,它将取代房产证,成为房屋归属的最终证明。 3、问:相比于以前的登记办法,新的办法在解决房产登记过程中的问题有哪些改进之处? 答:这主要集中体现在规定了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这四种新的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可以有效防止房产买卖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预告登记制度规定,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买房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房屋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是指某处房地产产权登记后,和该处房产产权有关的人,如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产权登记人不同意更正的,争议人可持相关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申请,使登记簿上存在争议的该项产权暂时失效。 4、问: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答: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有以下几种:一是预购商品房的;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三是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不能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另外,预告登记后,当事人需在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登记。 5、问: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是否可以转让? 答:《办法》对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是否可以转让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后,买卖或者转让产权,必须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且还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6、问:关于未成年人房屋登记有无特别规定? 答:以前的《办法》未对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作出明确规定;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这个规定有力地保证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潘洁 孙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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