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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 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就我市出台《扬中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访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梅稳山
单位   2018-12-06

  
  
   2018年12月3日,我市出台《扬中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是我市安全生产领域第一个党内规定,也是我市安全生产史上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最严“紧箍咒”。日前,本报记者就我市出台该《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采访了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梅稳山。 问:我市出台《扬中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总体保持稳定,但是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依然严峻而复杂,事故依然高发、频发,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和发展的推进落实面临着复杂多变的环境和压力,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阻力和困难。目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已到了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迫切需要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通过压实各层各级领导责任,来推动和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从而确保全市安全稳定和安全发展。 问:《扬中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央、省、镇江市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扬中实际,提出了许多重要的、严格的、操作性强的创新务实举措,主要是: 1.增加了2类适用对象及其工作职责,同时增加了2类参照对象。适用对象除国家、省规定的5类即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党委其它领导,担任党委常委的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其它领导外,增加了2类即市委工作机关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并分别制定了7类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把属地管理责任与行业监管责任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全省首次提出村(社区)党委和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参照《实施办法》执行,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延伸到“最后一公里”,体现安全责任“纵向到底”,避免责任落空。 2.明确从2019年起将安全生产纳入我市市级机关绩效管理考核。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作为衡量机关绩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明确2019年4月底前统一调整市镇两级安全生产政府分管领导。市镇两级政府统一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委员)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4.明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等7类党政领导干部共性职责。都要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领导推进或协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安全生产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工作,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或者督促落实事故信息上报、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工作。 5.明确对安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提级”和“扩容”。首次明确各级安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作为安委会组成人员。 6.明确要深入推进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领导带队或参与重要活动、重点时段、重大节日安全生产检查,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相关党政领导干部每季度不少于1次,专题调研指导、督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7.明确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支持保障体系。要加强市安监系统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人大、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衔接和保障工作。要健全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应急值班补贴等待遇保障制度。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专门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支出。 8.明确要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诚信“红黑名单”制度。 9.明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报告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和责任评价制度,下级政府、部门(单位)每年向上一级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必报内容;在全省首次明确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10.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要求。将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评价考核等结果作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履职评定、职务提升、岗位交流、培训深造、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明确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列入党委和政府、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 11.明确干部考察和评先评优、推荐提名时必须考察安全生产履职情况。首次明确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以及推荐、评选奖励人选和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并事先听取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12.明确表彰频次、待遇以及奖励激励方式。市安委会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市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并明确从2018年度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每3年联合开展1次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活动,先进工作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从2018年度起,连续3年在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获优秀等次,或安全生产工作当年受到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省安委会)表彰以及受到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镇(街区)、市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增加1个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在干部选任上优先考虑;对相关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期或分管需满1年以上)当年给予记功或者嘉奖,适当增加年度考核奖的发放比例,并优先提拔重用。 13.明确问责的7种情形:①履行《实施办法》所规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②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③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④所辖区域1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达到3人及以上,以及发生1起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其中,累计死亡人数达到3人或1次死亡2人的,问责相关镇(街、区)、市相关部门(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累计死亡人数达到4人的,问责相关镇(街、区)、市相关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累计死亡人数5人及以上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相关镇(街、区)、市相关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分管领导进行严肃问责。⑤对所辖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或者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导致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⑥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⑦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14.明确问责和约谈的方式。对存在应当问责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形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8种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明确对存在应当问责情形但情节较轻的,由上一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组织约谈并责令相关责任人说明情况或者作出书面检查。 15.首次明确“一票否决”具体内容。镇(街区)或市相关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1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达到3人及以上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按照不合格评定,并取消年度各类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对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16.明确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17.明确可以给予容错纠错,免除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3种情形:①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等急难险重任务,因主动担责、相机决断,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②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③因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监管执法指令阳奉阴违,采取隐瞒、藏匿等不正当手段恶意逃避监管执法,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18.明确尽职免责的3个必要条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了《实施办法》所规定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贯彻落实了党委和政府、部门(单位)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19.明确启动问责以及不予追责或从轻、减轻问责程序。如发现《实施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安委会办公室可以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启动调查程序,并指定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单位);如发现《实施办法》规定不予追责以及可以容错纠错并给予免除或从轻、减轻追责的情形,安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调查,作出界定,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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