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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护好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就兴隆码头项目征地情况专访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跃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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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昌海 2006-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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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码头项目一期工程用地于今年11月14日经省政府批准,总用地面积为624亩,该项目是我市近年来投资规模最大、用地量最多的一项重点工程,作为国土部门,如何积极为重点工程做好服务,依法征地,切实保护好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近日,本刊专访了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跃兵。
何跃兵介绍说,在征地过程中,国土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切实保护好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目前,我市征地补偿的依据主要有: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江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在征地过程中涉及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何跃兵说,关于土地补偿费。按照省政府131号文件和省政府26号令的规定,我市属于三类地区,征用耕地、河塘以及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我市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标准为每亩1400元,所以土地补偿费为14000元/亩。关于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我市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用河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即为9800元/亩。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关于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一次性补偿。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其中,麦子600元/亩、水稻800元/亩。
□陆昌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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