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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访制度 畅通信访渠道——市信访局负责人解读新《江苏省信访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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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2006-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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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市信访局负责人就《江苏省信访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刊专访。
问:新制定的《江苏省信访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这部法规具有鲜明的江苏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维护信访秩序;突出信访人合法权益保护;规范信访工作行为,畅通信访渠道;强化国家机关责任。
问: 新条例是如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
答:首先是第一次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条例第8条明确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5项权利,包括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服务、提出复查、复核和举行听证的申请等。其次是明确规定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为信访人保守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问: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新机制是新条例的一大特色,也是一个重点,请问在这方面新条例都有具体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一是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工作资源共享,为信访人通过发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二是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和协商协调机制,及时快捷地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界定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
问: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凡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人走访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多人集体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问:新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先,在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的期限方面,《条例》规定,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并对听证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细化,既让信访群众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使社会公众有机会参与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从而确保重大信访事项处理的公正性。再次,《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的条款,有利于推动信访事项的尽快妥善处理。
问:各级国家机关是处理信访事项的主体,由于一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加之少数机关对信访事项推诿塞责,导致信访问题发生,请问新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推进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条例》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强化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绩效考核。二是强化了信访溯源责任。三是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问: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对有关国家机关施加压力,扰乱了信访秩序。条例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答:为了依法规范信访活动,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条例》在修订时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省信访工作的实际,规定了信访人不得实施的九种禁止性行为,将禁止行为作了细化和延伸,同时突出了教育措施,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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