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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地税局一次性告知制度和一站式服务的相关事项
佚名   2011-08-02

  

公 告 为切实改进政风行风、提升行政效能,提高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部门的满意度,日前,扬中市地税局借迎评之机,在全系统大力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一站式”办税服务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现将扬中市地税局一次性告知制度和一站式服务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扬中市地税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的范围 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范围为扬中市地方税务局所有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 二、一次性告知的环节 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诸如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发票领购、开具,税收减免,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等相关纳税事项,或电话咨询属于地税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涉税事项时,都必须实行纳税事项一次性告知。 三、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因手续、资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或电话咨询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理要求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受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内容。 四、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对简单明了的事项或电话咨询的事项,一般实行口头告知,如果事项较多或者内容复杂,或纳税人较难理解时,使用书面告知。 五、一次性告知的相关要求 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上述事项时,经办人应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对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齐或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当事人按告知的要求补齐或补正后,经办人员要按时予以办理,确保涉税事项第二次予以办结。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等原因造成告知事项不齐全的,由相应的工作人员予以实地收集资料并办结该项业务;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和材料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员要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纳税人。

《扬中市地方税务局一站式办税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解决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站式办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涉税服务,对于纳税人依法提出的一切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全面实行办税“窗口受理(网上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网上出件)”的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一站式办税服务要求在全系统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首问责任制: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地税局办理涉税事宜,或拨打地税办公电话,第一个接洽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要求及时认真解答、办理。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纳税人当面咨询的,税务人员应作出清晰引导。如纳税人为电话咨询的,税务人员应尽力即时解答,不能解答的要记录下纳税人的问题,经过询问、请示后及时答复纳税人。首问责任人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者、接听来电,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对来访、来电者置之不理,或推卸责任。 限时服务制: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咨询和办理涉税事宜,相关岗位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之其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四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把所有涉税审批分为当场办结、限时办结两类。 第五条 涉税业务内部流转。对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业务,凡是不能当场办结的,均由办税服务厅通过工作流管理系统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内部流转。 第六条 为了满足一站式办税服务的需要,依法、依规简化办税流程,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之间实行分权制约。 第七条 扩展前台办税功能。调整内部的办税权限和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下放权限或授权,完善办税服务厅的功能,前台受理,后台办结,使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完成所有的涉税申请事项。 第八条 缩短前台办税时间。为最大限度地缩短涉税事项办结时间,必须规范内部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积极发挥信息化的作用,依托电子网络,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审批。 第九条 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对内部的办税规程进行全面梳理,使之合理、规范,明确职责,加强衔接,操作快捷、准确,做到手续齐全、责任分明、运转有序。 第十条 对“当场办结”涉税事项,办税服务人员核对各类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如果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即时办结,将税务机关开具、制作、审核的有关证件、资料、票证等当场交付纳税人。 第十一条 对“限时办结”涉税事项,办税服务人员核对各类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如果符合要求,按照办税服务规程的要求予以受理,在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的同时作出服务承诺,告知办结时限,并按规定转相关部门调查、审批。 第十二条 涉税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办税服务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报送或补正的所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需调查的涉税申请进行调查,按权限上报审批机关,或进行审批后将结果返回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对新开业户的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领购等业务事项,应实施一次式调查,同时税收管理员应上门服务,告知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报各类资料,涉税信息一次式采集。 第十四条 对需本级机关审批、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涉税事项,上报、审批后,返回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涉税申请办理、审批时限,从受理窗口接受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一站式办税服务工作流程、纳税人需报送的材料、具体业务办结的时限等,详见《办税指南》。 第十七条 对所有已经办结的业务,应将有关资料、数据录入计算机,纸质资料按规定存档、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办税内容通过网站等渠道予以公示。包括:窗口职能、业务事项、报送资料、审批条件、审批(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 第十九条 地税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准确完整地解释、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内部运作事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精通本岗位、熟悉相关岗位的税收业务知识,熟悉办税程序,规范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地税部门所有工作人员要有敬业精神,服务热情,待人礼貌,用语文明;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局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投诉电话: 88295188、88328352、88398026、88398056、88363596 (扬中市地税局局长室) 88364898(扬中市地税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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