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罢免王强华镇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会议认为,王强华于2002年4月至2004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或索要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犯罪,2004年6月17日经镇江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许可,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已将王强华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鉴于上述情况,王强华已不能再继续担任镇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会议决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罢免王强华镇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议案,并报送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撤销王强华的扬中市交通局局长职务的决定
(2004年6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强华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扬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撤销王强华的扬中市交通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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