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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关于吸引外来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市外经局   2004-06-22

  

1、外来独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属本市留成部分通过财政予以返还。 2、外来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可享受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免缴企业所得税本市留存部分10年的优惠。 3、外来独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通过财政全额返还。 4、外来独资企业用地优先,地价从优。土地供应可以采用出让方式,也可以采用年租制。采用出让方式的,除支付征地成本费外,其契税和属本市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返还;采用年租制的,租金减半收取。开发滩涂的,土地免费供给。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科学技术等社会化公益事业的,经批准,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5、对外来独资企业免收本市规定的水、电增容和建筑工程等各项配套费用。 6、外来非独资企业所得税参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实行先行征收,年终由财政部门一次性予以奖励,支持其发展再生产。 7、凡租用我市闲置厂房的外来投资企业,免收前3年租金,3年期满后再按照租金从优原则,具体协商租金额度。 8、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购地建造厂房的,其基础设施费优惠60%,缓缴档案费、散装水泥费、墙改基金、消防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 9、外来投资企业征用土地,属本市财政收益部分,免缴粮差费、农转非粮油煤补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10、首期到位注册资本在500万人民币以上或利用岸线建造自备码头的外来投资企业,可进入市沿江工业(仓储)区,享受"无费区"政策。即除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基金外,无须缴纳其他地方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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