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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参保可享受“前补后延”政策
方武英 2004-06-22
根据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市部分年龄偏大的未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中参保后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由所在企业代办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采取“前补后延”的办法,使其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办理“前补后延”执行期限为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过时不予办理。“前补后延”本着本人自愿原则,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可办理“前补后延”。“前补”时间必须从1996年1月开始,且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前补”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方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补”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办理“后延”手续,“后延”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为男65周岁、女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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