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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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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重组家庭婚姻破裂 拆迁房的归属如何裁决 |
市法院判决一起“拆”散重组家庭财产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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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梅 2025-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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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携手15年重组家庭,婚姻破裂对簿公堂,二婚重组家庭的拆迁财产该如何分割?近日,新坝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打破了“婚前财产绝对个人化”的机械认定模式,将女性的家庭劳动转化为财产权益,酌定男方给付女方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折价款共计51万余元。
李伯和王姨在重组家庭之前,各自都有一个儿子,两人组建新家庭后,王姨搬到李伯的老房子开启新生活。婚后不久,李伯儿子出于改善居住条件的考虑,出资翻建老房子,户主仍为李伯。
2014年,新翻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李伯获得2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和两套安置房。拿到拆迁房后,李伯将其中一套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王姨儿子,另一套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
2023年9月,携手走过15年婚姻的李伯和王姨因感情不和离婚。之后,王姨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李伯告上了法庭,王姨要求确认拆迁补偿款以及第二套拆迁安置房属于她和李伯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希望法院依法分割。
2023年9月,新坝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案。
法庭上,李伯辩称,房屋是自己儿子出资翻建的,应该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与王姨无关。而且,他已将其中一套安置房低价卖给王姨儿子,已经是对王姨的照顾了。
王姨则坚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翻建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翻建时主要资金是李伯儿子出的,但她在房屋翻建过程中的劳务付出以及多年来对家庭生活的悉心照料,这些财产应该有她的一份,自己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和第二套安置房。
“判断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依据资金来源。”新坝法庭法官助理吴钰表示,从理论上讲,该房屋属于李伯婚前财产,但婚姻是长期生活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付出是多方面的,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王姨和李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对房屋进行了翻建,且王姨为家庭付出诸多劳务,都应该得到认可。
法庭审理认为,案涉翻建房屋是王姨及李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未对房屋权属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属于王姨及李伯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案涉第二套拆迁安置房已登记至李伯儿子名下,王姨则变更诉请为分割该安置房的折价款60万元。
最终,法庭综合考虑王姨与李伯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王姨为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及患有疾病等事实,根据保护妇女权益及公给付王姨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折价款共计51万余元。
(蒋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