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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生育津贴”是国家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 “工资”,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好事,但有人竟起了歪心思:本身不符合领取条件,却人为制造条件进行申领。日前,记者从医保局获悉,今年,我市就发生过几起类似事件,涉及金额2万余元到10万余元不等。
据了解,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个人缴纳医保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但并不享有生育津贴。”市医保局结算科科长陈晓琴告诉记者,只有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方可在生育后向医保部门申领这笔生育津贴,申领成功后该笔钱会发放至企业单位账户。也因为以上这一差异,有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临时挂靠单位等手段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领取生育津贴,此行为实质是骗取参保资格,属于违法行为。
陈晓琴表示,结算科会对提交上来的相关申报材料和医保缴费记录进行审核,今年4月份在结算一笔生育费用时发现首次参保时间与生育日期、支付金额等存在疑点,随即将该异常情况反馈至医保科和稽查科,经深入核查,申领人员此前一直待业在家,怀孕后通过熟人帮助,临时挂靠在一家公司办理了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且还虚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期获取高额生育津贴,结果自然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根据核查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我市医保部门拒付此笔生育保险费用,并告知参保单位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生育津贴”虽香,但违规获取却是为自己挖坑,得不偿失。其实在《扬中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就有明确提醒: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险待遇。如今,随着智能化的发展,以及对社保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此类骗保行为在人工和大数据的共同分析下只会越来越无所遁形,参保人员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匡雪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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