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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我市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举报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该公司未建立1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镇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以及《扬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规程》规定,给予举报人兑现奖励。
举报范围
扬中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举报方式
1.至市应急管理局(江洲西路185号)三楼办公室当面举报。
2.拨打“12350”举报热线或市应急管理局电话“88350110”举报。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或企业名称)、违规违法等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举报属实给予奖励
经核查属实后,按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1.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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