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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餐饮经营户、以及准备从事餐饮经营的市民:
为共护扬中蓝天白云,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推进全市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减少餐饮经营者盲目选址可能造成的投资损失,建议市民依法对餐饮经营进行选址,现提醒如下:
一、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ー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能选址在居民住楼以及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对违反上述规定明确了相应法律后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醒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经营者应依法慎重选址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经营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在筹建开办前应提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充分咨询经营用房性质和选址规定,向环保、城管部门咨询油烟净化设施设备安装、达标排放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食品安全和依法经营等有关规定。如果相关部门认为经营场所选址不具备获证照的可能性,建议重新选址,防止因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旦违法对外经营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再次提醒餐饮经营者要依法选址、科学设置油烟净化设施设备并达标排放,经许可审批后方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三、从事以下 (包括但不限于)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许可审批后可以开展餐饮经营活动
主要有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甜品、饮品、咖啡、蒸点、面包、蛋糕、茶艺、水饺、包子、米线、麻辣烫、肠粉、馄饨、排骨米饭、黄焖鸡米饭、面食、火锅。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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