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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两反两保”典型案例
  2022-02-24

  2021年以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局“两反两保”(“两反”,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两保”,即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动部署,聚焦产业强市和群众关注,坚持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作用,警示和提醒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镇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8月30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提升其网店交易量和交易额,通过刷单的方式虚构174080单的交易量和12011520元的成交金额。该公司通过虚增销量、评价数、收藏数,吸引众多买家的关注,使得其经营的网店销售额明显提高。 上述行为属 “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母线槽产品案。 2021年3月份,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查明,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母线槽产品在未经过强制性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厂,货值金额为82129.9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宁波某电气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PC级双电源柜产品案。 2021年11月份,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查明,宁波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未经过强制性认证的情况下,将PC级双电源柜产品销售至扬中某小区建设项目中,货值金额为21047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扬中某管理有限公司有奖销售未明确公布奖品数量、兑奖时间案。 2021年7月份,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查明,扬中某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宣传时没有明确公布奖品数量、兑奖时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扬中市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1年6月3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未经审查发布含有“市某医院某某教授工作站简介”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广告费用3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责令该院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扬中市某餐饮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7月份,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后查明,扬中市某餐饮店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在店堂内进行告示,未向消费者事先通知、声明,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餐包费用纳入结账单中进行收取1元/包的餐包费用,收取的餐包费用为95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警告和罚款98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酒类经营部销售假冒洋河系列白酒商标侵权案。 2021年1月20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酒类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假冒“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洋河系列白酒38瓶,非法经营额共计1498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该经营部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假冒洋河系列白酒38瓶和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扬中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6月9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扬中某公司网页简介中有“该公司专业生产各种桥架、母线槽、开关柜系列产品,属国家机电部、化工部定点生产企业”广告内容。经核查属于虚假广告,广告费用共计72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8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扬中市某娱乐中心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1年6月份,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后查明,扬中市某娱乐中心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其KTV包厢服务费和销售的酒水、饮料的价格明码标价,并利用虚假价格手段销售“创始会员包厢卡”49张,获利24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该娱乐中心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和罚款2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0月份,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查明,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网站网页有“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温控设备”的广告宣传内容。该公司使用“最先进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3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我们将继续坚持群众关注和问题导向,持续开展“两反两保”行动,着力营造公平统一的竞争环境、规范有序的交易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消费提质升级。深入推进产业强市一号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强富美高”新扬中建设中展现市场监管部门更强担当和更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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