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防止疫情在扬中发生和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保留并查看自己来扬中的高铁票或车票,记录来扬中后每日的活动和接触人员的范围。
二、2020年1月10日后,从湖北来扬中、去过湖北以及途经湖北来扬中的所有人员,应当主动到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登记,应按要求进行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居家自我观察,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做好记录),接受家庭医生随访和测体温。
三、如有发热(37.5℃以上)及其它呼吸道症状,由家庭医生引导及时就近至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在去往就医的途中,请您和陪同人员都佩戴口罩,如果没有口罩,在咳嗽时请用纸巾或者手肘衣服捂住口鼻,避免直接用手擦拭口水、鼻涕等分泌物。到达医院后马上前往预检分诊台,告知医护人员自己的旅行经历和症状,并听从医护人员指引就诊。
四、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请尽量避免前往或参加密闭或通风条件不好的室内聚会、集体活动和不必要的外出,乘坐交通工具、在人员密集场所请自觉佩戴口罩;尽量避免近距离与人面对面的交流。保持住所的通风良好,回家后要先洗手,保持乐观心态,注意休息、注意营养、增强体质。主动配合卫健部门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广大市民应相信科学、合理应对,主动向居委会、村委会反映疑似疫情接触人员,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等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力劝患者及时就近至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六、近期从外地(湖北除外)来扬人员,加强自我管理,尽量不出门,居家自行检测体温,一旦出现发热及呼吸道症状,应立即戴上口罩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医生发病前的外地旅行史等相关信息。
七、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扬中各旅行社和酒店对湖北旅客取消行程、退订酒店的,应做好全额退款服务。不再接待湖北赴扬中旅游团队和散客。各旅行社和酒店发现疫情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减少和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
九、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通风管理,做到每日清洗消毒。严禁活禽销售,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运野生动物。对公交、出租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实行“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对来扬车辆实施检疫、消毒。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建筑工地要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通铺。
十、倡导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整治环境卫生,清除卫生死角,防止疫情发生、扩散、蔓延,保障群众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
十一、对本通告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
扬中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