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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2019-12-1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扬中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号)、《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的通知》(镇医保【2019】8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予以调整: 一、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到70元(目前全部由财政补助),所以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1、省目录内住院费用1万元(含本数,下同)以内的部分,结算60%;1万元-5万元部分,结算65%;5万元-20万元部分,结算70%。 2、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普通人群起付线由2万元降至1.5万元;低收入人群起付线由1万元降至0.75万元。 二、调整镇江市外就医相关政策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市人民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到镇江市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5%后,剩余部分按本市相关医保政策规定予以结算。 (1)患有本市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以及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患者; (3)患有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2、参保人员未经市人民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到镇江市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后,剩余部分按本市相关医保政策规定予以结算。 3、参保人员先行到镇江市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不得补办诊断证明。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起。 扬中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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