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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退役士兵社保接续你符合申请的条件吗?
  2019-11-27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苏办厅字 〔2019〕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即日起全面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 一、接续目的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基本保证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改革不断深化,部分下岗失业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导致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需要从帮扶援助角度完善相关政策、予以关心照顾。 二、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由我市接收的按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资格认定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经梳理排查,我市主要有以下几类对象:(一)转业志愿兵(士官);(二)城镇义务兵(复员士官);(三)因公(2011年11月前)或因战被评为5-8级伤残的农村义务兵;(四)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农村义务兵;(五)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三、解决内容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上退役士兵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四、主要政策 (一)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 (补助年限)与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不受就业状态影响),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三)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 (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医保等部门审核确认),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财政资金解决。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 (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对于个人缴费部分,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由民政局负责认定),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本市按照当年度省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本市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本市按照补缴时当年度省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本市规定执行。 五、经办规定 (一)退役士兵个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可以继续办理,原则上不受理新的申请。 (二)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三)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经办机制。需要参保或补缴的退役士兵持所需材料(《指导手册》另行规定)向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交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其它情况的,由退役士兵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所属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汇总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相关认定信息及材料分别提供给市社保经办及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四)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及退役士兵身份认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经办,税务部门负责征缴,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认定,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建立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数据信息平台,各相关部门互通共享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补费、退费等信息。 六、相关问题处理 (一)《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或补齐断缴的、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待遇的、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受到相关处理(国家指定情形,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甄别)的不在解决范围。 (二)《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五)退役士兵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安置地和参保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申请人退出现役核查、断缴时间认定和缴费资金核算等工作。 (六)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向财政局申请,财政局据实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相应部门或单位。 (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待遇时间,从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算 (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 七:政策咨询电话 扬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0511-8813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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