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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案例  
下一条:批驳历史虚无主义 依法捍卫英烈尊严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防范化解社会领域风险隐患
——取缔“中国科技创新与战略发展研究中心”的实践与思考
扬中市融媒体中心   2019-09-24

  

【引言】2013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特别是要注意防范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社会组织的旗号干非法勾当。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能,但同时也不要忘了政府管理职能也很重要,也要履行好,管理和服务不能偏废,政府该管的不仅要管,而且要切实管好。

【摘要】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但与此同时,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名行骗敛财,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2017年4月底,民政部发现了一家名为“中国科技创新与战略发展研究中心”的非法社会组织。该组织自称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下属单位,下设众多分支机构,活动遍布全国24个省市;仿冒党政机关公文的“红头”形式向各省级人民政府等单位发布文件,开展项目;通过兜售驻各地办公室负责人头衔等方式,收取20万—50万元的费用;进行非法牟利。该组织是近年来发现的下设机构最多、规模最大的非法社会组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和社会稳定。民政部高度重视,指定北京市民政局行使管辖权。北京市民政局严格依法办案,与市公安、工商、网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于2017年8月将该组织及下设机构全部取缔,同时将有关涉嫌犯罪人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案的查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本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经验启示: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立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必须提高监管能力,创新执法方式;必须注重分类施治,突出重点焦点。

【关键词】非法社会组织 行骗敛财 打击整治

一、背景情况

社会组织又称“民间组织”,是指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社会服务机构)。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后,凡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

我国对社会组织的成立采取资格准入制度,社会组织的成立应当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登记。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和领域。从法律政策和登记管理实践来看,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是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存。

在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的前提下,非法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二是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三是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社会组织大部分以圈钱敛财为目的,破坏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环境,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给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群众造成了不少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非法社会组织“跟风”国家战略、冒用国家机构名义,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有的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内容涉及政治、宗教和民族关系等问题,蛊惑人心、煽动群众,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监管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意见》、2017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指出,要严厉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加大打击整治工作力度,依法取缔了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其中,2017年8月取缔特大非法社会组织“中国科技创新与战略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创中心”)案件具有代表性。

“中创中心”由黑龙江人姚永利创办,自称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下属单位。仿冒党政机关公文的“红头”形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扶贫单位”等单位发布文件,开展所谓“精准扶贫”“特色小镇”“一带一路”等项目,“忽悠”骗取一批老同志、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政府部门的信任,使之为其站台和提供支持。“中创中心”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主要通过其下设的“中国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域经济委员会”)“国防科技文化工作委员会”“军民融合委员会”等18个二级机构在北京等地设立场所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又分别设立多个三级下属机构,其中典型的如“县域经济委员会”在某部委下属的宾馆租房办公,又下设“县域经济公益项目办公室”“智慧城市建设服务指导办公室”“中国‘2861’文化教育专家委员会”“中国县域经济金融专家委员会”等27个分会,层层叠叠形成庞大的组织架构体系。“中创中心”活动地域遍布全国24个省市,向各地企业收取高达几十万元的项目承包费用,以每个职位20万—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企业主兜售其驻各地“办公室主任”的头衔。“中创中心”是近年来民政部门发现的下设机构最多、规模最大的非法社会组织,该组织宣称的“来头”大、规模大、架构复杂、涉及地域广、参与人数多,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做法

掌握“中创中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线索后,民政部门迅速行动,多措并举,在三个月内即完成了调查取证和取缔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多渠道调查核实,准确甄别“中创中心”身份。民政部门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明,“中创中心”及其下设各委员会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向国务院有关单位发出协查函,查明“中创中心”及其下属机构与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没有关系,相关宣传均为虚假信息;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查询,证实“中创中心”及其下属机构未进行事业单位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系统和香港有关网站,均未查询到登记注册信息。在查明以上情况的基础上,综合“中创中心”的名称、登记情况、组织架构、活动宣传、社会危害等情况,准确判定其属于典型的非法社会组织。

2.依法明确办案主体,快速启动执法工作。民政部根据社会组织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统筹考虑北京市民政局执法力量相对较强、执法经验比较丰富,能打硬仗、“啃硬骨头”,加之“中创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的“大脑”(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主要在北京,故依法指定北京市民政局行使管辖权。北京市民政局快速启动,抽调精干力量,不怕疲劳、连续作战,随后集中到“县域经济委员会”等机构在北京、四川等多个地区的办公地点、活动地域展开调查,通过调取有关活动资料、现场录音录像、约谈询问涉案单位和个人、联系报道过的媒体记者了解情况等方法,进一步收集固定了大量证据,为案件办理打下扎实基础。

3.加强纵向横向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民政部将取缔“中创中心”列为督办案件,一方面加强与中央机关及相关地方民政部门的协调,另一方面做好对北京市民政局的督促指导。部市两级民政部门形成工作机制,每周召开碰头会研究最新案情,有突发情况或者疑难问题随时集中研究。北京市民政局及时向市委有关部门报告案情,在其部署下会同公安、工商、网信等部门协同作战。民政部门负责查找证据,做好风险评估及行刑衔接;公安机关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背景调查,配合做好取缔工作;网信部门做好相关网络信息搜集;工商部门对姚永利任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进行调查。部市民政部门上下联动,北京市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信息共享,纵向横向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有力推动了案件的快速查处。

4.研判社会稳定风险,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隐患。2017年6月,民政部发现山东省一些与“中创中心”及其下属机构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因“中创中心”前期承诺的项目迟迟无法落实,预期利益未能得到保障而相互串联,准备到天安门地区聚集上访。民政部迅速向北京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通报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快速采取解决措施。经过一系列工作,相关企业和人员放弃了上访的想法,表示将配合民政部门的进一步调查,群体性事件隐患及时得到了化解。

5.严格依法办理,重拳出击取缔。北京市民政局认真执行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取缔决定、发布取缔公告等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经过艰苦努力,形成了完善的证据链和规范的法律文书。2017年8月29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民政局对“中创中心”及其下设的全部机构作出取缔的决定。其间,执法人员多次到“县域经济委员会”等机构的办公场所“踩点”,摸清现场情况,制订取缔方案和应急预案。8月31日,执法人员兵分四路,到北京市四个有关场所当场宣读并送达取缔决定书,收缴标有“中创中心”及下设机构名称的牌匾、铜牌、展板、宣传杂志、“红头文件”(首页)、工作人员聘书及履历表、嘉宾证、图标、公章等300余件(份)。属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公安民警出警支持,有效提高了现场震慑力,并后续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处理。执法机构邀请了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媒体记者现场采访,新京报、法制晚报、北京晚报等媒体在取缔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宣传报道,“以案释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社会公众对非法社会组织危害性认识有所提高,普遍对打击此类非法社会组织表示支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经验启示

民政部门在执法力量较为薄弱、手段相对有限的情况下,短期内就将“中创中心”特大非法社会组织取缔,有力打击了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嚣张气焰。对该案进行总结,其中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措施值得学习借鉴。

1.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立场,是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已成为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正是看中了社会组织的良好口碑和信用,一些不法分子纷纷以公益慈善的名义,打着国家战略的旗号,标榜社会组织的身份弄虚作假、坑蒙拐骗,肆意糟践广大公众的信任,玷污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不把这股歪风邪气压下去,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环境就成了大问题,就会成为社会建设领域的“短板”,并埋下重大风险隐患。从这个意义上说,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是大非问题,是事关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问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上升到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对诸如“中创中心”这一类非法社会组织要擦亮眼睛,对其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损害社会公信力的危害性要心中有数、提高警惕,立场坚定、态度鲜明。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作为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和策划安排,绝不能“睁只眼闭只眼”。要不断增强斗争精神,敢于执法亮剑,才能打赢这场战役。民政部及北京市民政局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充分认识非法社会组织的危害性,深刻理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才能短期内就将“中创中心”这个特大非法社会组织连根拔起。

2.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当前,社会领域形势错综复杂,社会利益群体的广泛多样诉求催生了非法社会组织,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拓展了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非法社会组织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其生存、发展的空间依然不小,通过民政部门执法取缔只是治标之策,彻底消除非法社会组织乱象的长效机制还未形成。只有提高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推动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格局,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发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种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坚持依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才能彻底铲除非法社会组织的滋生土壤。从取缔“中创中心”的案件情况来看,目前社会各界整体上对社会组织的认知程度还不高,对非法社会组织的鉴别能力不足。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为招商引资或者提升本地形象,不加分辨便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舞台;有的老同志本意是发挥余热、为党和国家服务,一些名人有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热情,但缺乏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客观上为其活动提供了便利;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名利花钱购买牌匾、证书,“知假买假”,非法社会组织的评比表彰、排名推荐等活动依然受到追捧;一些媒体没有按照规定核实身份,盲目报道,也一定程度上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了背书;甚至还有一些组织和个人被其“洗脑”,不配合甚至阻挠民政部门执法,整个社会组织领域综合治理的格局有待加强。

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是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关键所在。2016年印发的《意见》指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取缔“中创中心”案件中,地方民政部门没有单打独斗,而是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发动公安、工商、网信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既提高了执法效率,又确保了执法效果。办理该案件的做法,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单靠民政部门唱“独角戏”,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后无法有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关停非法网站、约束和惩处责任人员,非法社会组织可以很快“改头换面”“另起炉灶”,执法效果不佳的突出问题,以生动的实践落实了《意见》的要求。

4.提高监管能力,创新执法方式,是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保障。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政治性强,依法行政要求高,加之非法社会组织大多通过网络开展“线上”活动,依靠传统方式难以实现有效监管。近年来,民政部大力开展“互联网+社会组织”建设,先后建立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系统、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等信息平台和“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挖掘信息化的快捷收集作用,发挥大数据的整合功能,提升社会组织领域监管工作的预警、研判、执法效能。取缔“中创中心”案中,民政部门向信息化要手段,向大数据要战斗力,充分运用上述信息平台搜索、收集和核实相关信息,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全面采集和固定书证、物证、声像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实现了案件证据链的完整闭合,不留执法程序和实体瑕疵,扎扎实实办成铁案,避免和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目前来看,对“中创中心”的取缔没有给当事人留下信访的法律口实,也未出现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5.注重分类施治,突出重点焦点,是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基础方法。民政系统执法力量较为薄弱,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注重工作方式方法,针对非法社会组织的不同情况、不同特点区别对待处理。实践中,对于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应当注重因案施策、分类处置,聚焦关键领域,根据非法社会组织的规模、性质、社会危害性等综合情况,妥善采用取缔、责令解散、劝散、引导登记等方式加以区别处理,做到既严厉打击又依法引导,既打击重点案件也避免激化矛盾。“中创中心”组织规模庞大,打着“国家战略”旗号行骗敛财,影响极其恶劣,必须严厉打击。民政部门对此情况头脑清醒、思路明确,坚决予以取缔,不给其死灰复燃的机会,确保了执法效果。

以该案件的办理为起点,2018年4月至12月,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充分运用了该案积累的成功经验并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据统计,专项行动中各级民政部门共查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1.4万多个,公安机关追缴资金5.7亿元,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了党和国家声誉,切实防范和化解了社会领域风险隐患。

【思考题】

1.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怎样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2.非法社会组织产生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如何彻底铲除非法社会组织的滋生土壤?

3.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如何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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