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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底前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工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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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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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省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合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环办〔2019〕200号),镇江市被确定为“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制度”试点城市,须于2019年底前提前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按照《镇江市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全覆盖工作方案》(镇环办〔2019〕159号),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全市的排污单位向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经初审通过后提交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复核、发证。
二、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管理的全部排污单位。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 (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及时限按期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持证排污;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议排污单位在2019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自2020年1月1日起,由原扬中市环境保护局发放的江苏省版排污许可证一律废止。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
六、其他说明
《管理名录》中明确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其新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 (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本通告由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解
释。
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2019年8月28日
附件:
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 88324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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