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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处置需核准 擅自处置将被罚
佚名   2008-06-24

  近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某房产开发公司在外环南路与翠竹南路交界处存在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根据现场勘察,执法队员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案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执法队员遂展开了调查取证。 在调查中执法队员了解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处高层商品房小区,在未经过城管局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4500吨。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在调查取证基础上,向该房产开发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核准手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逐相继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较多,但部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就擅自处置。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行为的查处力度,希望各相关单位自觉申请并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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