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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村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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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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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中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拟对扬子新村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本期拟征收东至北圩巷-原江洲宾馆西侧、南至健康路、西至永宁路、北至扬子东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初步调查,征收范围内约380户,建筑面积约 5.8万平方米。
第二条 本期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以及《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扬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
第三条 本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搬迁期限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后另行公告。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
(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报名并公布备选名单;
(三)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五条 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为扬子新村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康宁路北侧、永宁路西侧范围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本期改建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二)征收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实施征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二)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合法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结算;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执行。
(四)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七条 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依据被征收人腾空交房的时间顺序及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提供本区域改建后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并结清差价。
第八条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并解决过渡用房,住宅房屋由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非住宅房屋由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
(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限期为6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限期为30个月。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期限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搬迁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基准价格的0.3%元/平方米·月,补偿费用低于800元/月·户的,按800元/月·户计算。如因征收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日起,增付被征收人1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标准为20元/平方米·次,按两次计算。住宅商品房以一层为基础,每增加一层增加10%的搬迁补偿费。
办公用房搬迁补偿标准为20元/平方米·次,最多2次;仓储用房搬迁补偿标准为30元/平方米·次,最多2次;商业用房搬迁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次,最多2次;企业、工业厂房搬迁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次,最多2次,涉及重型机械搬迁的,可协商确定或由专业单位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第十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纳税、事实用于经营的,结合实际经营年限按照适当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有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经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按《扬中市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的规定和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特殊困难、确需帮扶的被征收人按《扬中市房屋征收补助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十五条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免交前三年的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各承担50%,原已交纳的部分按相关规定处理;产权调换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相关部门集中办理,被征收人应交纳相应的工本费以及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的契税。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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