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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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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要求“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这是国家首次将挂床住院写入医改的文件,并将“挂床”住院与骗保并列,要求着力解决,态度十分鲜明!
近日,医保中心在对定点医院住院患者在院情况稽查时发现了两起较为典型的“挂床”住院。某单位参保人员Z某,因患2型糖尿病在本市一家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但Z某白天上班,仅晚上到医院输液。参保人X某,因患颈椎病在本市另一家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但住院期间曾在外出差,没有住院在床。
“挂床”住院损害医疗秩序,加剧医院病床紧张,浪费医疗资源与医保基金,侵害全体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因而医保部门除不予支付“挂床”住院费用外,还可作出收取定点医疗机构违约金或终止服务协议等处理,涉及骗保的还须移送司法机关。“挂床”住院不仅医保不许可,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因受害人“挂床”住院加重保险公司及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困难等原因同样不予支持。
综合医保及法院对“挂床”住院的认定标准,“挂床”住院的主要情形有:无真实病床或病案及相关病程等记录,患者根本不在医院治疗的;患者只有治疗时在院,其他时间不在院的;住院费用中仅有检查费用、药品费用而无其他相应住院项目费用的;住院期间仍回家休养或回单位上班的。
如何防止“挂床”住院?首先,医院医生要严格掌握入院标准,不应将无需住院治疗的患者收治入院。患者无需住院,必然大多数时间不在院。其次,医院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住院患者的在院管理。住院患者随意外出,存在不可控的安全风险,加大了医院的责任。再次,患者要纠正住院个人负担一定轻的错误观点。表面上看起来,住院报销比例高于门诊,但由于住院要收取更多的检查费以及护理费、床位费等,小病住院算下来个人负担反而比门诊高。
“挂床”住院不合规、不合法,害处多多,着力解决“挂床”住院已上升到国家医改的要求,全社会都要对“挂床”住院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