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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友好约定系列宣传(四) |
用卡有规定 医保不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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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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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 “保命钱”,其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不论是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人员还是普通参保人员,都应遵守医保规定,规范使用医保卡、医保基金。一句话,医保仅限本人合规医疗费用的支出。
然而,从近几年各地查处的冒名就诊案件看,医保卡变身家庭卡、购物卡等现象屡禁不止。我市对此类行为一贯持“零容忍”态度,不但明令禁止,而且坚决查处,每年都有多件混用医保卡案件被查处。
案件一
借卡给亲戚用被暂停待遇三个月
2015年10月,本市参保人黄某因将社保卡转借给亲戚使用,造成医保基金违规支出2657元。为此,黄某被追回冒名刷卡购药金额,同时被暂停医保待遇3个月。
案件二
购药给家人服用被处罚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陆某多次用自己的社保卡购买药品给婆母使用,造成医保基金支出1924元。为此,我市人社局对陆某作出处罚,追回该违规医保基金,并处两倍罚款,合计5772元。同时,暂停陆某慢性病门诊待遇。
浙江一对母女冒用他人医保待遇被判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混用医保卡最高可判处诈骗罪。在该问题的查处上,浙江一起案件值得所有参保群众警醒。
2015年12月,据绍兴日报报道,诸暨一名患高血压的老太太,让自己的女儿拿着丈夫的社保卡去配药,2011年到2015年一共报销药费1万多元,事发后母女二人均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并处罚金。
厦门对混用医保人员实施限点就医
在一些地区,参保人员的混用医保行为一旦被查实,除给予追回违规金额和相应处罚外,还对参保人员实施限点就医购药的处理。
如厦门市规定,参保人一旦出现出借或冒用社保卡行为,经办机构应对其就医购药行为进行一级监控。一级监控期内,参保人最多可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社保卡即时刷卡结算医药费用。
一级监控期间,参保人再次发生混用行为的,经办机构暂停参保人社保卡即时刷卡结算医药费用,纳入二级监控。二级监控期内,参保人只能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再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每年报销一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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