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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改革”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陈娟   2018-08-11

  □ 本报记者 陈娟 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我市各村(社区)不断“探新”农村改革,尝到了 “甜头”,品到了“鲜味”。 他们没变。村里人还是那些村里人,村集体还是那个村集体。 他们又变了。农民成股民,腰包渐鼓;资产变股权,共同富了;村集体的事,农民更上心了。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本是“物理变化”,缘何引发了系列农村发展的 “化学反应”? 农民摇身变“股民” 试点改革探索“三变”新路 “我现在是合作社的股东哩,不仅能参与集体资产的管理,以后还能拿到分红,改革真是好!”尽管还不太明了“股东”是啥意思,但听到“按股分红”不只是说说,新民社区村民张金林激动不已。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先后制定下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民社区作为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村(社区)之一,成立了我市首家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那么,成立合作社的意义何在?“简单来讲,就是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进一步明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份额,农民能够享有分红。”市农委经管科科长徐佩心表示,“进一步而言,折股量化、分红,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 从农民“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让“看得见”的集体资产变成了手上“摸得着”的改革红利,这也让我市村民乐开了花。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市首批试点先行的立新村、新民社区、邻丰村、永胜村、北胜村、三跃社区6个村(社区)已全部成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乡村振兴要向改革要动力,建立集体成员边界清晰、集体产权关系明晰的股份合作组织是“指向标”。作为我市今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头戏”,当前,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已从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从“星星之火”到“全面开花”,抓住“三变”改革机遇,我市村级集体经济探出发展新路子;实现集体“共富共享”,全市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生根”。 摸清“家底”明“身份” 集体的事村民更上心了 试点改革没多久,不少村干部发现一个新现象:村集体的事,村民更上心了。 “村里资产是集体所有,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关系。但这个关系看不见、摸不着。”邻丰村一位老农直言,以往不少村民都并不把村集体的事当回事,“操不上那个心也不愿意去碰”。 “现在村集体资产人人有股、有份了,跟我就有直接关系了。”邻丰村新股民陈连生说,“动集体的东西,跟动我自家东西一样,不能不管。” 产权改革调动了农民参与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积极性,很大程度是因为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权、责。 去年底,我市完成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改革打好“头阵”,村民对村集体“家底”做到了心中有数。 “家底”谁来管?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进行到现阶段,毋庸置疑是“股民”。虽然各村将相继成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但却不是人人都能当“股民”。 科学界定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不仅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改革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 为保证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我市各村(社区)严格按照《扬中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确认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和指导。坚持以“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为原则,做好调查摸底等工作,确保成员确认工作不出问题,不留“后遗症”。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的静态管理模式,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以户为单位,向成员颁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作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徐佩心表示。 “一村一策”促改革 让“股改”成果惠及每家每户 “三变”改革稳步推进,其中不乏疑惑之音。 为什么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改,一些集体资产流失、资源沉睡、资金闲置;不改,农民种地、务工增收乏力,增收渠道窄…… 每次农村改革的直接原因可能不一样,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红利”。 “目前,各村根据相关指导意见,正在制定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实行 ‘一镇一策’或‘一村一策’,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市农委副主任何玫表示,“已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除要按照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定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外,还要更好地落实成员对集体经济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 如今,首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已经结束,但改革事业未竟。如何将“沉睡”资源变成“活力”资产?集体股权能否抵押?怎么把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我市仍在探索。 何玫坦言:“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一股了之,吃光分净’,还需要赋予股份权能,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让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 “力争到年底基本完成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何玫说。 一场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内力”支撑,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幕已然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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