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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群众自治组织基础 统一社会信用法律依据 江苏如皋举行村(居)委会“特别法人证”首发仪式
扬中市新闻中心   2018-03-18

  

13日下午,江苏如皋市民政局专题召集如城街道34个村(居)主任,举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首次颁发仪式。

▲图为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狄邦建给新民村主任发放首张《特别法人证》。

为尽快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问题,根据省、市等上级民政部门统一部署,依托《全国村(居)委员会统一赋码管理系统》,市民政局基政科人员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全市181个居委员会、166个村委会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出证工作。有了“特别法人社会信用代码证”这张正式的身份证,全市城乡村(居)委会今后可以以村(居)委会的名义申请微信公众号,加强与居民的联系沟通;可以去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设账户,更好地管理自治组织的资金资产;可以以法人身份签订招标合同,履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等,从而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为社区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当然,全市各位村(居)主任在成为独立法人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肩上所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必须由村(居)委会主任严格管理,严禁有外借、抵押等行为发生,如有发生损害村级集体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责;集中赋码工作结束后,因新设、撤销、合并等原因产生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因原代码证书遗失、损毁、选举后法人变更等原因申领新证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持《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等有效证件和材料,经镇(街道)批准后,必须向市民政局报告并申请补发证书,民政局应及时收回已发放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变更所载信息后换领新证;市、镇(街道)、村(居)必须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电子、纸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材料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要积极依托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颁发使用的宣传工作,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自觉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在其网站、宣传品及成员名片等载体上展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颁发使用,意义很重大、使命很光荣,认真履行好村(居)主任职责,积极发挥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用,将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村(居)民委员会的服务能力,为建设“强富美高”的新如皋作出更大的贡献。

背景链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8年6月颁布试行以来,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法律层面上得到了明确。1998年11月和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两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但村(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在法律上一直未能明确。由于村(居)委会没有法人、没有账户,以致全市各城乡村(居)委会在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电信网络业务、水电费业务及村(居)工程招标等方面的事务都无法正常办理,严重制约了村(居)委会在社会事务、经济活动等事项的正常开展。201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为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包国平、顾洪基、司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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