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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竟顶风作案两男子电捕鱼被抓
何思毅   2017-05-08

  本报讯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扬中长江水域禁渔。然而,有人却违规在夜间进行“电捕鱼”等非法捕捞活动。5月1日凌晨5点多,两名在长江非法捕鱼的渔民,被城西派出所民警抓了现行。 刘某的叔叔生前捕鱼为生,过世后将渔船留给了侄儿刘某,由于没人配合,所以渔船一直搁置着。今年刘某和王某闲聊时聊起了这条渔船,由于自己的工作不稳定收入也不高,两人一拍即合,决计捕鱼赚外快。 4月中旬,两人带着装备趁着落潮时下江捕鱼,但5个小时后,只捕到10斤左右的鱼,两人悻悻而归。两人都有工作,只能在两人都有空闲时间的时候才能捕鱼,4月30日由于第二天放假,两人就相约再次捕鱼。 当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在刘某家汇合后,开车来到捕捞地点。借着江水退潮,两人划着船下江捕鱼。警方介绍,其中王某负责划船,刘某负责电鱼并将鱼打捞上船。这样来来回回的,到次日凌晨5点多,捕捞30余斤鱼。“两人本以为可以满载而归,却被民警抓个现行。” 捕捞现场,民警查获了用于“电捕鱼”的2组电瓶,增氧泵,抄网等一些工具。另外,还查获了两人的战利品30多斤江鱼。到案后,刘某和王某对从事“电打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目前,这一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警方就此提醒,切勿在禁渔区、禁渔期开展非法捕鱼活动。 (何思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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