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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现任人民陪审员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配备比例的相关规定,我院决定选任人民陪审员20名。现将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条件和选任程序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年满23周岁,户籍在扬中市范围内;
(3)品行良好,品德端正;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6)无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情形。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公民可由单位或个人携推荐函,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于2008年1月15日前到扬中市人民法院政治处推荐、申请。
本院根据推荐、申请的情况,会同扬中市司法局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对象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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