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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女性醉驾案宣判执行
被告人拘役4个月并处罚3000元
钟敏孙斌   2014-06-27

        本报讯 “被告人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6月19日下午,市法院对齐某作有罪判决,至此,齐某成为我市第一位犯危险驾驶罪的女性。      据悉,今年2月19日晚上9点多钟,齐某开车沿23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追尾事故,被追尾车辆驾驶人于先生随即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齐某身上一股浓重的酒味,经检测,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市公安局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尽管自“酒驾入刑”以来,多数驾驶人已牢记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铁规,但我市目前涉及酒驾的案件仍然不在少数。对此,交警部门希望借齐某案提醒:所有驾驶人都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对社会抱有责任之心,对家人秉持关爱之心,坚持文明驾驶,共同抵制酒驾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为社会的每一个交通参与人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钟敏 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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