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看扬中
 
滚动播报
头条新闻
扬中要闻
综合新闻
社会民生
热线
江洲论坛
公告公示
专题特稿
影像扬中
视听在线
图闻扬中
文苑
健康
美食
风采
媒眼看扬中
当前位置:首页 >>看扬中>>风采
风采  
上一条:多地国五条细则未涉及20%个税 二三线城市从简 下一条:李源潮:中日关系前所未有的混乱 会两败俱伤
财政部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2013-04-0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现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缴纳。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将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3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专项用于船舶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四、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项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及相关支出。 附件: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版权所有:扬中市融媒体中心 扬中市新闻中心
苏ICP备05003211号 苏新网备:201407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2120200010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0420010
联系人:蔡祥斌 联系电话:88327500 
您是本站第
362781332
位访问者
本年度:29679514 本月:2257574 今天:430925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
信箱:zy598y5@163.com
电话:(0511)88366811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WWW.12377.CN
  江苏省互联网有害信息举报中心
信箱:js12377@jschina.com.cn
电话:(025)8880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