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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反腐新规:领导决策错误追究个人责任
  2013-01-15

   甘肃省新出台《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领导决策错误将追究个人责任。 甘肃省纪委14日通报,为加快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甘肃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起草修订了《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两项法规制度,已经甘肃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实施。 新出台的《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此次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据了解,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甘肃省委、省政府于1999年3月相应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甘肃省纪委紧密结合该省实际,在广泛征求甘肃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甘肃省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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