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法治扬中
 
法院专刊
调解一线
当前位置:首页 >>本地专栏>>法治扬中>>法院专刊
法院专刊  
上一条:学思践悟走在前 奋楫潮头勇争先合力续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扬中答卷” 下一条:第六届镇江市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举办
父亲卖掉离婚约定时留给孩子的房产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返还购房款80余万元
蒋春梅   2023-11-22
本报讯 在孩子未成年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人约定将一套房归儿子所有,不想15年后,父亲却擅自将房子以88万元的价格出售,且一直未将款项给儿子小唐。日前,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判决一起监护人撤销案件,撤销小唐父亲监护人资格,判令返还购房款80余万元。 小唐出生于1996年,七岁那年,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套商品房归小唐所有,小唐的抚养权归唐父。2015年,刚高中毕业的小唐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情况,2019年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小唐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委托司法鉴定,经法院判决,宣告小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小唐父母为其共同的监护人。然而,离婚时约定归属于小唐的房屋唐父却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唐父擅自将该套商品房出售,将购房款用于其与现任妻子的生意周转,并未用于小唐的治疗。作为小唐的监护人唐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唐父的监护权并返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法官助理曹凤彪介绍说,本案中,唐父、唐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小唐所有”,此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唐父却置小唐的病情于不顾,擅自出售房产,严重损害了小唐的合法权益,有违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唐父的监护人资格并判令其返还小唐购房款80余万元。 (蒋春梅)
版权所有:扬中市融媒体中心 扬中市新闻中心
苏ICP备05003211号 苏新网备:201407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2120200010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0420010
联系人:蔡祥斌 联系电话:88366811 
您是本站第
602218629
位访问者
本年度:151151777 本月:3675923 今天:228905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
信箱:zy598y5@163.com
电话:(0511)88366811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WWW.12377.CN
  江苏省互联网有害信息举报中心
信箱:js12377@jschina.com.cn
电话:(025)8880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