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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从贫困村到明星村的蜕变 下一条:加快转变安置方式保障扬中长远发展
转变拆迁安置方式推进居民集中居住
我市出台《意见》推行货币化安置及安置房安置
扬新   2010-12-10

  

     本报讯 从明年1月1日起,城区、滨江新城、开发区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房屋拆迁将采用货币化安置、安置房安置。8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拆迁安置方式、推进居民集中居住的意见》正式出台。      据了解,该《意见》适用的范围为:城区、滨江新城,北至环城北路~宜禾路,东至环城东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西至新城路,南至夹江;开发区,238省道改线以东部分,东至长江,南至红星河,北至通港路;238省道改线以西至扬中大道部分,南至三号线,北至三跃港;扬中大道以西部分,西至夹江,南至二号线延伸段,北至一号线延伸段。      根据《意见》,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以货币支付方式给予房屋及附属建筑、装饰补偿金以及货币安置补偿金;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以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房进行置换;安置房建设选址应确定在所属镇(区)范围内。实行安置房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实有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房屋及附属建筑、装饰补偿金,货币安置补偿金按货币化安置方式计算,安置房价格按安置价计算。在应安置面积内,互计差价。被拆迁户置换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应安置面积,因安置房户型或被拆迁人原因导致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安置价结算;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当时商品房价格计算。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另外,《意见》还对特殊困难户的拆迁安置方法、有关鼓励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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