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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检察长就民行检察工作答记者问
佚名   2010-04-01

  2010年4月1日,扬中市检察院召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通报会,会上倪艳平检察长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不太为群众所知,民行检察的主要工作职能是什么? 倪艳平检察长:民行检察的主要职能是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及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 记者: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如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倪艳平检察长: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应在法院裁判生效两年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记者: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倪艳平检察长: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应该提交四种材料。一是有申诉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诉书。申诉书要写明申诉理由和请求,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二是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三是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四是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记者: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倪艳平检察长: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是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记者: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法院的执行、调解活动进行监督? 倪艳平检察长: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对于法院执行活动,若执行中有违法情形当事人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诉。 记者:人民检察院发现除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处理? 倪艳平检察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3)有关国家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的;(4)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记者:对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如何介入? 倪艳平检察长: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人民群众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人民检察院可采取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方式介入。例如当地自然资源出让和开发、国有企业改制等情形中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督促或支持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否收取费用? 倪艳平检察长: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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