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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了《扬中市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扬中市医疗救助办法》,这是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所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
《扬中市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是在原《扬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两年的实践经验修订后颁布的。新的《管理办法》保持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不变,进一步扩大了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面和受益面,提高了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待遇。自2006年起,合作医疗保险补偿的起付线由原来600元降为500元,3000元以下费用段补偿比例由30%提高到40%,同时将2-2.5万元与2.5-4万元两个费用段合并,补偿比例统一为60%。为减少选择性参保、有病突击参保现象的发生,新的《管理办法》规定,自2007年度开始,对新参保人员实行6个月“免补偿期”办法。
2006年1月1日起,《救助办法》将城市低保人员、持有《特困职工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人员和在乡精简老职工等五类人员列为医疗救助对象,他们在本市定点医院就诊时除可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减收一定比例的治疗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基本手术费、普通住院床位费等部分费用,在定点药店购药减收20%的药费,还可由财政扶持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在乡精简老职工参保除外),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给予二次补偿。 (张拥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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