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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发展慈善事业,根据《扬中市慈善总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慈善资金募集工作。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踊跃捐赠。要积极争取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同时,以义演、义卖、义捐等多种方式来扩充慈善基金母本。
第三条 严格履行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财务专用收据。个人捐赠千元以上,单位捐赠万元以上的,颁发纪念证书;个人捐赠万元以上,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的,颁发纪念铜牌。捐赠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简朴的捐赠仪式。
第四条 慈善资金主要用于“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老”和赈灾等救助活动。
第五条 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对一次性捐赠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以采取留本捐息冠名的方式建立定向专项慈善资金,冠名基金的起步基数为100万元人民币,多冠不限,期限为三年,按5%的年息计算。捐赠人有定向意愿的,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第六条 凡冠名定向专项慈善资金,需签订协议书,注明定向捐赠的金额和资助项目。资助项目不得透支。资助项目实施结束后,专项慈善资金如有余额,余额直接融入慈善资金本金。
第七条 要认真理财。慈善资金可以在商业银行储存生息,可以购买国债生息,可以进行无风险性投资收益。不得从事风险性投资,理财收入主要用于慈善救助支出。
第八条 捐赠者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活动外,可以通过实物变现融入慈善资金本金。
第九条 凡市内大型募捐活动筹得的善款,60%用于本金,30%用于慈善救助,10%用于日常经费开支。每年正常募集的善款,30%融入母本资金,60%用于救助,10%用于日常支出。慈善资金利息收入主要用于慈善资助,也可用于必要的宣传和活动经费。
第十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除部分资金由市财政核拨外,其它费用可以在慈善资金收入中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上条规定的资金使用比例。
第十一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扬中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随意外借。
第十二条 总会应在每年十一月份以前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下年度的资助预算计划,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总会秘书处按计划督办实施。在资助预算计划内,一次性资助项目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一次性资助项目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一次性资助项目在1万元以下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由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对按计划实施的救助项目和因天灾人祸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初审,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复审后报慈善总会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后,由总会领导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市慈善总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建立财务总帐、明细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并接受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并定期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扬中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扬中市慈善总会
二00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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