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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扬中市慈善总会(英文名:Yangzhong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Y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符合时代特征的社会道德风尚,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弱势群体,推进境外合作,发展我市慈善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扬中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宣传活动。
(二)筹募善款。负责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倡导和组织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者,建立冠名定向慈善救助金。
(三)慈善救助。开展扶贫济困、安老助幼、帮残助孤、支教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资助本市区慈善设施的兴办和改造,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四)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服务。
(五)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
(六)协调和指导基层慈善组织的工作,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上弱者提供扶助和服务。
(七)承办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
(三)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募捐和救助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了解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确定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讨论和确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重要管理制度;
(七)决定任免副秘书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组成人员经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可以增补,凡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代表和捐赠1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担任当届理事;一次性捐赠10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代表和3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担任当届常务理事;一次性捐赠50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代表和捐赠1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担任当届副会长。热心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士可受聘为慈善总会名誉理事;聘请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市外知名人士为慈善总会名誉会长。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讨论和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和聘请名誉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五) 确定召开理事会;
(六)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四)评议审定对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并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九条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基层设慈善分会,慈善分会在总会领导下,实行一级法人,二级管理。分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慈善分会任务是:
(一)宣传本会的章程、宗旨、任务;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资金募集和慈善救助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开展本分会区内的慈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五章 基 金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慈善基金。基金主要来源:
(一)公民的捐赠;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金用途;
(一)主要用于各项慈善性救助项目,资助本市慈善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组织各种类型的慈善公益性活动;
(二)奖励对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支付慈善总会日常开支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基金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或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持正常工作而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定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正式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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