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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市场监管局立足广告监管职能,不断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处罚一批,震慑一片,规范一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扬中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一、扬中某密封件有限公司在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6月10日,市场监管局收到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函称,当事人企业官网的宣传用语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2011年3月制作了公司网站,并在网站中宣传获得 “文明单位”“计量合格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一九八八年省级先进企业”“重质量守信誉 先进单位”“江苏省产品质量信得过企业”“江苏省AAA优秀企业”等荣誉,上述宣传内容未能提供相关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扬中某电气有限公司使用失效的专利作广告案
2021年4月20日,市场监管局接举报,扬中某电气有限公司网站上显示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但专利是失效的。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建立公司网站,在荣誉资质里宣传“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XXXXXX”。又查明,该专利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2月25日取得,并授权当事人使用。2017年当事人因未缴年费,该专利终止失效。至本局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公司网站中仍使用该专利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终止失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扬中市某酒茶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接举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中市某酒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文章 《适量喝酒防疫是噱头还是有科学依据?》内含有以下内容:“适量饮酒有助于身体提高免疫能力有效抵抗感染”“适量饮酒也能增进免疫系统”“适量饮酒对人体不仅无害,而且有益”“《杭州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给全体人民的10条建议》第六条:可适量饮酒”等字样。
当事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企业通过网络从事广告宣传要讲导向,要坚持真实性原则。诚信经营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弄虚作假的后果终将是鸡飞蛋打。
下一步,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广大消费者如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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