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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至本地某商场内一专柜从事服装销售工作,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该专柜连月亏损,面临撤柜。王某找到商场经理询问对自己的安排,经理表示王某系该专柜的服饰店老板李某招用,由李某发放工资,虽然商场代为管理,但是王某与商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商场无法对王某作出其他安排。此时王某已经连续一个月没有见到该服装店老板李某,只能通过微信与她取得联系,双方在微信上就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聊天不欢而散。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向扬中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王某向扬中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要求服装店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元及8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22400元。调解员在收到王某的申请及材料后与王某取得了联系,王某在电话中简单讲述了事情经过,并表示现在找不到老板,李某拒绝与她见面。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自己提供与服装店注册经营者本人李某的转账记录和聊天截图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金额。王某表示虽然她也知道服装店经营状况确实不好,但是自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并不过分,李某拒绝见面的态度让人生气,因而自己增加了两倍工资的请求事项,认为李某依法应当支付。调解员联系服装店老板李某,李某在电话里表示,自己并非拒绝见面,而是因为身体原因已经在扬州某专科医院住院一月有余了,实在有心无力。调解员询问李某对案件的事实情况有无异议,李某承认了解除的事实,但表示在入职时与王某订立过一份简单的劳动合同,是王某记错了。然而,因李某住院双方无法当面对质,李某暂时亦提供不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双方是否实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成了本案调解的关键,为了更好地还原事实,理清法律责任,调解员到商场了解情况,经与商场经理沟通后,经理向调解员提供了一个信息,原来为了规范商场内各品牌柜台的用工,商场对各专柜与雇员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均进行了备份保管,在经理的协助下,调解员看到了王某与某服装店订立的劳动合同。调解员当即联系王某,王某对自己签字的真实性认可,同意撤回两倍工资的请求事项。调解员将王某的意思转达李某后,李某也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成功化解了此次纠纷。 (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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