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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3月1日起施行
  2021-03-02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把“戒尺”还给老师,如何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一起了解一下吧! 《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规则》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规则》强调: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 ◆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以下情形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①不服从: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②扰乱秩序: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③行为失范: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④具有危险性: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⑤侵犯他人权益: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⑥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一般教育惩戒 (1)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 (2)包括: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实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2.较重教育惩戒 (1)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 (2)包括: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3.严重教育惩戒 (1)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 (2)包括: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七条红线”教师不能碰: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4)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5)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6)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7)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2.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3.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 4.学生及家长不服可提起申诉: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并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向家长进行宣讲,有条件的还可以吸收家长加入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监督教育惩戒实施。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来源:人民日报、江苏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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