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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头盔质量、价格、消费政策等的提醒告诫书
  2020-05-21

  各头盔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规的公布,近期我市部分地区市场上出现头盔货源紧张、价格上涨的现象。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头盔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生产者、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质量、价格自律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生产者、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限制生产销售数量;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生产者、经营者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商品。 四、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生产者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有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六、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七、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产品不得掺杂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八、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等级、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购买后请保存好相关材料)。 九、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索要、保留购物凭证等)。 十、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自主决定购买商品;使用质量合格的头盔,是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因素,建议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在行业标准出台前,最好选择相比于普通头盔安全性能更高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购买摩托车乘员头盔时,可通过头盔上的“CCC”强制认证标志进行识别。 我局将加大对头盔销售的质量价格监管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如遇到涉嫌市场监管违法行为,可以向各镇(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或拨打12315举报投诉。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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